“我以为判缓后,晚报到而已,没想到会把自己害了。”日前,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的社区矫正对象苏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送交商都县看守所执行原判刑罚。这是《社区矫正法》2020年7月1日实施后,商都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办理的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无故未按时报到致脱管需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2023年5月,苏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商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该判决生效后,罪犯苏某某无故未按时到商都县司法局报到入矫,经商都县司法局多次电话催促,其仍推脱不报到入矫。
针对该案件商都县人民检察院与商都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商讨,双方均认为苏某某已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其收监执行。2023年7月20日县司法局依法对其提请撤销缓刑收监建议,商都县人民检察院对建议进行审查后,同意商都县司法局对其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2023年7月24日,商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缓刑,对罪犯苏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
近年来,商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检查中,与商都县司法局和商都县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协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了监督的质量,检法司三家共同切实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等问题的发生,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检察官普法:
切记! “缓刑”不等于“没事”
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具备法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